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