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分管负责人和专职人员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对无证或者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