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整治措施予以排除,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