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出资人不明确并且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