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
(二)安全生产例会;
(三)安全生产奖惩;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六)安全生产检查;
(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
(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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