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就本市各方面的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

(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

(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

(三)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