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确认土地权属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