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以及未经批准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土地,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收回原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