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确认土地权属条例/第六章 土地权属登记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实地面积登记。共用宗地内的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土地使用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或者协议分摊;共用宗地内土地使用者独自使用的面积,以其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基占地和明显自用的范围登记。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