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实地面积登记。

共用宗地内的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土地使用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或者协议分摊;共用宗地内土地使用者独自使用的面积,以其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基占地和明显自用的范围登记。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