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并如实提供所需的权源资料。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

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属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