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确认土地权属条例/第六章 土地权属登记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并如实提供所需的权源资料。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属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