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蔬菜基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