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减免、拖欠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挪作他用的,由审计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