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减免、拖欠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挪作他用的,由审计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