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增加对蔬菜基地建设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地方财政和农业发展、水利建设等各项基金中扶持蔬菜生产基地;引导、鼓励蔬菜生产经营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对蔬菜基地的投入。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