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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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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专利权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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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