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对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私自转让本单位科技成果,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由侵害人赔偿经济损失。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