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对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私自转让本单位科技成果,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由侵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