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档案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