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档案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档案的鉴定和档案进馆范围有异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作出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