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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档案条例
第十一条
有效
重大活动的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重大活动档案目录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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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