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密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