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宣传、新闻出版、文化、广播、影视、网站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