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选拔任用工作人员时,应当严格按照选拔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制定预防措施,防止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按照管理权限,在工作人员提拔任职时,应当进行廉政谈话;发现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时,应当进行诫勉谈话;对工作人员有反映时,应当及时进行警示谈话。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