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六十条已废止〔公职人员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附 则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