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表彰奖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制度与机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