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移民搬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乡镇建设,科学编制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对地质灾害频发区、资源匮乏区、地方病区等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和生态保护区的农户,有计划地实施移民搬迁、就近改建等,帮助贫困人口改善生存和发展条件。移民搬迁在过渡期内,享受政策性补贴;过渡期满后,原土地、山林在承包期内的,经营权不变。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