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公示要求〕贫困村、贫困户确定过程中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收入、骗取相关扶贫政策待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