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 复核鉴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复核鉴定。(一)公安司法机关对初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二)当事人对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作出的初始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核鉴定的;(三)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初始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核鉴定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