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初始鉴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鉴定机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一)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二)送鉴材料失实的;(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四)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五)其他因素可能影响鉴定结论客观真实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