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鉴定机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二)送鉴材料失实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四)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其他因素可能影响鉴定结论客观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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