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本条例颁布施行后,《上海市对肇事精神病患者实行强制住院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本市过去有关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