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九章 附则第八十五条已修改大兴安岭地区人大工委依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 承担对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监督的组织工作,工作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根据国家法律需要省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大兴安岭地区人大工委依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行使职责。(表决时做的修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