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第八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