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第七十三条已修改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