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