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汇总整理本办法第九条中所列问题,并提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