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供电企业应当与非居民用电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在供用电合同中应当依法约定用电计量装置的保护、维护责任和用电户从事窃电行为的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