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供电企业应当加大预防窃电的投入,采用先进、实用的技术措施和设备预防窃电行为的发生。

供电企业进行预防窃电技术改造时,用电户应当予以协助,费用由供电 企业承担 。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