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反窃电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行署)、县(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窃电监督管理工作。省农垦总局、分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局的电力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反窃电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反窃电的相关工作。窃电行为的预防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