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已修改窃电金额按照窃电量和国家规定的电价确定。窃电量=窃电日数×日窃电时间×窃电设备容量窃电金额=窃电量×国家规定的电价+国家规定的其他应收费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