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