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环境保护、公安、质量监督、交通运输、工商管理(市场监管)、商务、农机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