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