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价格监测条例第八条已废止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价格监测工作制度。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包括: (一)价格监测品种和内容; (二)价格监测调查的方法和程序、监测周期; (三)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上报的方法。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