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价格监测,是指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公布的活动。

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活动。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