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十九条已修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工作:(一)核准参加选举的人数;(二)在选举日前三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三)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四)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五)提名并公布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六)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七)其他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