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