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