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继续教育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学习;(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四)出国进修;(五)参加相近专业高一层次的学历教育或者第二学历教育;(六)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