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管理本部门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