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