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