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热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的责任。热用户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报修,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