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保障第十七条已修改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供热许可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